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场(厂)车检验报检须知

信息来源: 发布时间:2023-09-18 浏览量:37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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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业务范

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场(厂)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定期检验和首次检验,场(厂)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委托检验及相关技术服务(如技术咨询、安全顾问等)。

二、递交资料

(一)定期检验申请递交资料

  • 由使用单位填写“特种设备检验申请表”(以下简称“申请表”,各分院可根据各自业务管理规定自行规定申请方式,也可由使用单位提供书面申请材料,有条件的可由网上申请);

  • 使用单位提供了申请场车检验的注册或使用登记证明(复印件加盖使用单位公章);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  • 营业执照证明文件(营业执照复印件、照片等)。

  • 防爆叉车提供了工作环境防爆说明文件; 

  • 观光车提供了车辆行走路线图。

(二)首次检验申请递交资料

由取得营业执照的使用单位(申请)单位提供了以下中文资料:

  • 产品合格证;

  • 产品数据表;

  •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合格证;

  •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(进口场车提供型式试验合格证);

  • 出厂检验报告;

  • 防爆叉车工作环境防爆说明文件;

  • 观光车辆提供了车辆行走路线图;

  • 改造场车的改造整机合格证明(改造时);

  • 最近一次检验报告(改造时);

  • 《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告知书》(改造时)。

注:提供资料由使用(申请)单位加盖公章,同时申请多台的,相同资料可只提供一份。

 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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